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支撑和规定方面

国家秘密保护有严格完备的法规体系支撑,国家颁发有《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很多保密措施是法定的,密级越高,按规定必须采取的保密措施也越严格。

法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具有强制力的,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密义务,非法披露、提供或转让,都要受到追究,都要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分散,法规支撑不力,至今为止我国仍未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一些条文,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这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一些难度。

法律没有对权利人要采取哪些保密措施做出规定,可以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如何进行保密。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要求依法追究,也可以放弃诉讼权不予追究。侵犯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只有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主体及涉及的利益方面

国家秘密体现公权力,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涉及的是国家的利益,其内容涉及国家和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领域。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商业秘密体现私权利,其权利主体是技术、经营信息的发明人或者其他合法所有人、使用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但是,这种利益上的区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例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有些经济、科技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会逐渐削弱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以至丧失了国家秘密的属性。

但对于使用这些秘密事项的企业来说,或许还存在着一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此时的国家秘密就有可能转化为商业秘密。又例如,企业开发、研制属于商业秘密的科技项目,也可能具有极大的先进性和独创性,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或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也有可能上升为国家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但是无论在何时,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不可能同时存在,否则就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

定密权限、程序以及遵循的原则方面

国家秘密定密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必须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保密范围》作为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依据。国家秘密定密遵循“最小化”原则。

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法定程序,可以用企业自认为合适的方法定密,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权利人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是宽泛化的,原则是应保尽保,所以定密一般遵循“最大化”原则。但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一般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一般分三步走:

首先,对原告是否有权就该商业信息主张权利、该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次,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

最后,在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和认定。所以,企业在商业秘密定密遵循“最大化”原则时,应充分考虑该商业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要件,否则,即使企业将该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在发生失泄密后也得不到法律救济,而且会造成过多的保密成本。

告知程序方面

国家秘密不需要提前告知。由国家有关机关和单位按照一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在知悉范围内不需要有特定的告知程序。

商业秘密必需要进行告知。公司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默示的、附随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是究竟哪些资料或者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是不清楚的,所以公司需要对这些资料或者信息进行定密工作并通过有效手段告知员工和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效告知解决“真不知道”和“假不知道”两个问题,为将来产生的法律纠纷或行政处分建立前提条件。

人员流失对失泄密影响方面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公民在企业、单位之间的流动而丧失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所以国家秘密保护不太怕人员流动。

而商业秘密保护很怕人员流动。因为员工在离开原公司后则不再负有保密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管等除外),与原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并正在履行协议的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继续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到期后则不再负有保密义务。

在我国,竞业限制期不能超过两年,这给部分保密期限较长并拥有长期保持竞争优势属性的商业秘密来说,增加了保密难度,所以只有确保相关知悉人员不流失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该商业秘密。

保密防护措施方面

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有严格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需要按标准进行防护,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所以比较严苛、死板,不能与时俱进且投入较大。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在技术防护方法上相比而言较为灵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保密需求,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以求达到保密效果的最优性价比。

处置权限方面

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转让。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不同,导致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方法的不同,只有注意到这些区别,才能更有实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作者: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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