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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征地补偿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案中,因修建密涿高速公路的需要,国家征收李孙洼村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李孙洼村委会,由李孙洼村委会管理。2.集体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对于集体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被征收的村民。本案中,因被征收村民与广阳区政府就该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广阳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对被征收的村民依法进行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法行申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宽,男,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共有15人)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法科,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康宁街2号。法定代表人:徐静华,该区人民政府区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会,男,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王凤宽等15人诉被申请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阳区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3日作出()冀10行初15号行政判决:驳回张玉会等16人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责令广阳区政府履行给付地上物补偿款的义务。张玉会等16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8日作出()冀行终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凤宽等15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凤宽等15人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执行冀政()号、冀政()号、廊政办()77号文件的规定,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的义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没有拿到征地安置补偿款。被申请人拒不提供银行转账单,不能有效证明完成了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义务。2.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应适用冀政()号、冀政()号、廊政办()77号文件的规定,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的义务。3.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未通知李孙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孙洼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增加了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向谁支付。二是集体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应当向谁支付。三是本案一、二审法院未通知李孙洼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违反诉讼程序。四是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一)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向谁支付的问题。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案中,因修建密涿高速公路的需要,国家征收李孙洼村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李孙洼村委会,由李孙洼村委会管理。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广阳区政府已经按照征地补偿协议将征地补偿款项支付给李孙洼村委会,已经履行了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义务。广阳区政府不具有向再审申请人王凤宽等15人在内的被征收村民直接支付土地补费款的法定职责。故王凤宽等15人提出判令广阳区政府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关于集体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应当向谁支付的问题。对于集体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被征收的村民。本案中,因被征收村民与广阳区政府就该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广阳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对被征收的村民依法进行补偿。故一审法院判决广阳区政府履行给付地上物补偿款的义务,二审法院予以认可,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三)关于本案一、二审法院未通知李孙洼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由于土地补偿款并非支付给王凤宽等15人,而是支付给其所在的李孙洼村委会,也即其不具有向广阳区政府主张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只能由李孙洼村委会行使。对于李孙洼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款之后如何分配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若王凤宽等15人因此与李孙洼村委会发生争议,与本案审理的行政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宜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故李孙洼村委会不属于本案第三人范畴,一审法院未将李孙洼村委会列为第三人,亦无不当。(四)关于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本案中,对于王凤宽等15人提出的增加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对于尚未支付的地上物补偿款,判决广阳区政府履行给付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综上,王凤宽等1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凤宽等15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滨审判员   于 泓审判员   杨科雄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泽斌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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