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苏01民初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张斌审判员谢慧岚、柯胥宁书记员付迪当事人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享有的第号“PENFOLDS”和第号“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的行为;三、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ushisr.com/speefj/4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