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港这一称谓被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划入“黑名单”,这些国家和地区更愿意自称为“离岸金融中心”,因此所谓离岸金融中心就是指避税港。有些时候避税港还包括自由贸易区和自由关税区等。

根据税收优惠的程度不同,世界上避税港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完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净值税、继承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如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瑙鲁、瓦努哈图、格陵兰、索马里、法罗群岛、新喀里多尼亚岛、圣皮埃尔岛、密光隆岛、特克斯和凯克斯群岛等地。

2、只有很低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这些国家和地区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并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如中国澳门地区、巴巴多斯、新加坡、瑞士、英属维京群岛、牙买加、巴林、以色列、黎巴嫩、摩纳哥、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格恩西岛、泽西岛、蒙塞拉特岛、圣赫勒拿岛、斯匹兹贝尔根群岛、坎彭和列支敦士登。

3、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较低的税

如中国香港地区、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阿根廷。

4、仅对某些投资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

如爱尔兰、英国、加拿大、希腊、卢森堡、荷兰。

二、国际避税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可以根据合伙企业与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差距,选择最有利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由于各国所得税对居民纳税人都规定了全面而更多的纳税义务,因此居住在高税区的人可以设法移居到低税区,使其在住所上成为事实上的低税区居民。

跨国法人也可以将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移居到低税区,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得以降低整个公司的税收负担。企业也可以通过跨国并购,将自己变成低税区企业的组成部分,实现税收从高税区向低税区的倒置。

3、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工具。跨国公司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的关税税率和所得税的差异,通盘考虑所有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通过内部转让价格处理关联交易,将费用和成本从低税区转移至高税区,将利润从高税区转至低税区,从而减轻整个集团的税负。

4、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由于税收协定国居民比非协定国居民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一个非协定国的居民,可以通过改变其居民身份,得以享受其他两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这一手段主要是规避针对来源国征收的营业利润所得税以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5、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所谓资本弱化,就是减少股权资本,增加债权资本。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选择债务融资方式比权益性融资方式具有税收优势,并且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因此采用债权投资比股权投资的税负低。

这也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经常利用。

6、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很多英美法系国家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高所得税国家的居民可以全权信托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设在避税港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可以全部累积在避税港,通过创立避税港信托财产,所有人及信托受益人可以彻底规避信托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受托人所在地政府对信托财产获取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遗产税。

具体实现方式包括在避税港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受控信托公司和订立信托合同。利用信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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